關于進一步規范赤峰市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實施意見(試行)
赤政發[2018]74號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指示精神,根據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8〕49號)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工作要求,為扎實做好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應力度
1.嚴格落實供地計劃。合理確定供地規模,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應量。有關地區和部門要按照市政府確定的中心城區住宅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加快土地供應節奏,確保按期供地。暫停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周邊土地供應。(責任單位:紅山區、松山區、喀喇沁旗政府,市國土局、規劃局,城建集團)
2.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開展房地產項目閑置土地專項治理行動,督促開發企業按照土地出讓合同按時開工、竣工。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嚴格按違約處理。對供地后不按期開工建設的,嚴格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進行查處,其中,非政府原因住宅用地閑置一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閑置2年以上的,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禁止相關企業在全市范圍內參加土地交易活動。(責任單位:市國土局)
二、優化土地出讓模式
3.提高單一開發地塊供地規模。鼓勵實施集中連片開發,在不突破國家規定土地出讓規模上限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土地出讓規模下限,對出讓土地進行整體規劃設計,提升住宅品質。(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國土局)
4.新出讓土地試行“限房價、競地價”。在中心城區房價敏感的熱點區域,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土地評估公司,參照周邊地塊同類型住宅銷售均價,確定擬掛牌宗地房屋銷售均價,堅決防止出現區域性總價、宗地或樓面單價大幅波動等現象,穩定市場預期。具體實施細則由國土部門牽頭制定。(責任單位:市國土局、住建委、發改委)
5.加強基礎設施均衡配套。推動城區規劃與土地供應政策有效銜接,合理調整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服務布局,均衡推進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國土局、住建委)
三、加強開發企業購地資金審查
6.建立購地資金審查制度。開發企業購地必須使用自有資金,不得使用銀行貸款、信托資金、資本市場融資、保險資金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資金,用來繳付土地競買保證金、定金及后續土地出讓價款。開發企業參與住宅用地招拍掛前,要書面承諾土地購置資金屬自有資金,違反承諾的,取消中標資格,沒收競買保證金。對存在違法違規的企業、個人和金融機構,依法嚴厲處罰。(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公安局、金融局、銀監局、人民銀行、稅務局)
7.明確競買保證金比例和土地出讓金繳納時限。開發企業競買保證金比例按宗地掛牌起始價的100%交繳。土地出讓金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繳清,逾期不繳,收回土地,保證金不予退還。(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四、加強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管控
8.建立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指導制度。由物價部門牽頭,成立商品住宅價格會商小組,綜合考慮樓面地價、建安成本、財務成本、合理利潤等因素,制定商品住宅預售項目價格備案規則,確定銷售價格均價上限。地下產品價格、裝修費用納入價格指導范圍。(責任單位:市發改委、住建委、國土局、稅務局、調查隊)
9.開發企業必須接受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指導。開發企業報備商品住宅銷售價格不符合指導價的,物價部門不予備案,房產部門不予辦理預售許可。對超出備案價格、擅自提價銷售的,停止網簽并責令整改。取得預售許可的,6個月內物價部門不再進行價格調整備案。在本意見實行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且有未售房源的,開發企業要在2018年9月30日前調整價格,到物價部門重新備案。(責任單位:市發改委、住建委)
10.明確符合辦理預售許可的工程形象進度。樓房主體必須完成總層數的1/3,方可辦理預售許可。(責任單位:市住建委)
11. 加強二手住房交易管理。完善二手住房價格評估機制,每半年公布一次二手房評估價格。加強交易資金監管,規范房源信息發布。(責任單位:市住建委、稅務局、調查隊)
12.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規范住房租賃行為,構建穩定的住房租賃關系,保持租期和租金穩定。(責任單位:市住建委)
五、嚴控商品住宅投機行為
13.實行限購政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不得在中心城區購買商品住宅。(責任單位:市住建委、國土局)
14.實行限售政策。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購買新建商品住宅的,網簽滿5年并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方可辦理產權轉移登記。規范商品住宅網簽退房行為,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則上不再改簽。(責任單位:市住建委、國土局)
六、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15.加強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購房人家庭公積金貸款最多使用兩次,單筆貸款額度最高80萬元。購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區無房且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購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區無房且使用過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購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區有1套住房且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購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區擁有1套住房且使用過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購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區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責任單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16.加強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各金融機構要按照有關政策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執行差別化個人住房信貸政策。(責任單位:市金融局、銀監局、人民銀行)
17.強化貸前審查和貸后管理。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審批管理,杜絕為五證不全的開發項目提供個人住房貸款,單位為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的負連帶責任。嚴禁違規為開發企業提供土地購買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嚴肅處理信貸資金借道進入房地產市場的金融機構。(責任單位:市金融局、銀監局、人民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
七、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18.建立房地產調控聯動機制。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的規范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秩序領導小組,指導、協調、推進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對社會關注的重點區域、熱點項目加強監管,發現問題從嚴查處。(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廳、住建委、公安局、稅務局、工商質監局、國土局、規劃局)
19.整頓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對未取得預售許可的項目,開發企業以誠意金、VIP卡等形式蓄客的,一經查實,不予辦理預售許可。對已取得預售許可或已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項目,開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可售房源并對外銷售。開發企業應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明確標示所有可售房源及其價格等信息,嚴格執行明碼標價、一房一價的規定,禁止價外加價,價格欺詐。嚴厲打擊開發企業拖延開盤時間、以內部員工名義購房控制房源等捂盤惜售行為,一經發現,不予辦理或吊銷預售許可。(責任單位:市住建委、發改委、工商質監局、公安局、稅務局、銀監局、人民銀行)
20.加強房地產金融秩序整頓和監管。重點打擊零首付、首付貸、眾籌買房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嚴禁中介機構從事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嚴厲查處中介機構炒賣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的商品住宅。繼續開展房地產領域非法集資排查。(責任單位:市金融局、住建委、工商質監局、公安局、稅務局、銀監局、人民銀行)
21.加強房地產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嚴厲打擊合同違法、虛假廣告、價格欺詐、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采取暫停網簽、降低或取消企業資質、記入誠信檔案、停業整改、公開曝光等聯合懲戒措施;建立違規企業聯合約談制度,對涉嫌違法的企業和個人,依法嚴肅處理。(責任單位:市住建委、國土局、公安局、工商質監局、稅務局、發改委)
22.建立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及信息發布制度。加強房地產調控政策研究,強化部門間信息溝通,實現企業注冊、土地競拍、企業誠信、項目開發建設等相關信息共享。每季度召開房地產市場形勢通報會,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市場預期。強化市場信息公開,及時將住房發展規劃、住宅用地供應計劃等制定和執行情況,房地產用地供應、開發建設情況,批準預售樓盤、可售房源信息,以及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等主動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市住建委、市國土局、規劃局、發改委,市委宣傳部)
23.做好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宣傳工作。引導媒體正面客觀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依法嚴厲打擊炒作渲染房價上漲、制造價格恐慌等行為,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對出現負面輿情要及時予以澄清;對故意曲解調控政策、散布虛假信息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住建委、公安局)
24.本意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委負責解釋。